关于开展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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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应急办〔2019〕10号

关于开展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自治区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资质认可工作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急管理部“1号令”和“52号文件”突出体现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明确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认可条件、发证程序及其监督管理等内容,是资质认可的主要依据。自治区各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将资质认可和全面提升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有机结合,按照新办法新标准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资料,确保其真实性,为资质认可奠定基础。

二、严格认可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可质量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照“1号令”和“52号文件”关于资质认可要求,对新疆行政区域内已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可工作:

(一)按照“52号文件”要求,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附件1)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附件2)

(二)按照网上申报、统一受理和“最多跑一次”总要求,各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材料清单(附件1或附件2)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xinjiang.gov.cn/)进行网上申报(登陆注册点击部门选择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申报材料纸质版(附光盘或移动存储介质)同时提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受理大厅。

(三)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按照“1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受理、审核、专家现场核查、认可、公告及颁发资质证书。

三、申报资料时限及要求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开展资质认可申报资料受理、审核和专家现场核查。

(二)凡在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并经审查合格的,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新版资质证书;2020年1月起,凡提出换证申请并经审查合格的,核发与原资质证书日期及有效期相同的资质证书。

(三)从2020年1月1日起,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1号令”和“52号文件”要求,对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资质认可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受理、审核、认可、公告和颁发资质证书,并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提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质量,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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